夫妻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作出了约定,约定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但其在债务到期后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代为清偿后,可以追偿这笔钱吗?近日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代偿债务的追偿权纠纷。 年3月9日,钱某甲与叶某某自行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元的债务由叶某某承担并于一年内还清。离婚后,叶某某未按时偿还该笔欠款,经债权人多次催要,钱某甲于年11月代为偿还了该笔欠款,代为偿还后,叶某某并未向钱某甲支付该笔代为偿还的欠款,故钱某甲一纸诉状将叶某某告上法院,向叶某某追偿这元。 离婚债务知多少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甲与叶某某于年3月9日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元的债务由叶某某一年内还清,后在债权人的催要下钱某甲代为偿还了该笔款项,叶某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钱某甲代其清偿的款项支付给钱某甲。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明确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偿还一方就应该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的约定,及时还清借款,若未按照约定还清的,另一方代为偿还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违约一方偿还代为清偿的款项。 来源:县法院李婷编辑:汪国幸审核:徐正龙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